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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1901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

二、竣工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90)、《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标准》(RFJ2—9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9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三、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评估及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四、竣工验收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人民防空竣工验收申请;

2、报建资料(含历次审查意见);

3、竣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专业(平、战功能转换平面图);

4、⑴竣工资料隐蔽工程(底板、墙体、顶板)记录;

⑵孔口防护工程(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进出人防工程管线的防护密闭)检查记录;

⑶工程保证资料(砼试验报告、钢材材质证明、设备设施合格证);

⑷设计变更;

⑸人防工程试水方案、试水记录、试水验收表(含纪要);

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表(含纪要);

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意见;

7、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纪要(意见书);

8、质量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四、发出文件       

《武汉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决定书》5份。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各窗口提出申请;

2、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查;

 3、区人防主管部门下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及有关附件;

4、人防工程所在地的区人防办,定期向市人防办报送《人防竣工验收报表》;

5、建设单位凭人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决定书办理有关建管手续。

六、办理时限

工程资料审查13个工作日;现场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文件。

六、联系电话:各区人防办公室

七、查询网址:www.whrf.gov.cn(市人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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