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武汉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下发《市人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办法》,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办法
一、一般审批
1、建设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足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由工程处经办人核定应建面积或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经工程处副处长审核,处长签字后办理。
2、依据政策性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见附表),由工程处经办人核定相关资料,工程处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申请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处经办人核定相关资料,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4、政策性规定以外要求减免(含缓建、缓缴项目,下同)的建设项目,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办理。
二、减免审批
1、下列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由主任办公会研究:
(1)城市建设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2)市长、分管副市长签批的建设项目;
(3)省、市政府《会议纪要》涉及人防有明确意见的建设项目;
(4)各区人防办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
2、凡符合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减免项目,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由工程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安排上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附则
1、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意见,由秘书处拟行《会议纪要》,各处室按《会议纪要》办理。
2、凡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按程序签署审批表方可办理。
3、财务处负责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财政专户的有关手续。
4、批准缓建防空地下室和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由秘书处、工程处会同辖区人防办负责按规定时间落实缴费和配建。
5、工程处应按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并于每月月底将当月行政许可办理项目明细表在市人防局域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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