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1) 新建 10 层以上(含 10 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 3 米以上(含 3 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的建筑面积修建。
(2)
新建 9 层以下(含 9 层),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 7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 修建。
(3)规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2% 统一修建。其中符合第( 1 )( 2 )项规定的按第( 1 )( 2 )项规定修建。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防空地下室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及技术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2)
建设单位将报建项目的立项批文、各单位的实红线图、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面建筑全套扩初图、防空地下室全套扩初图)提交市人防办结建管理处审批。
(3)人防办结建管理处审批后,提出审批意见,出具《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审批单》,建设单位凭此单方可办理扩初设计规划审批,然后才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及地面建筑的各专业的全套施工图)提交市人防办结建管理处审批。
(5)市人防办结建管理处经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批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
(6)建设单位凭以上两单方可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恶劣、施工困难、口部地面环境限制、地下管密集等原因,或不属于应建标准的,必须按(鄂价费字
[96]304 号文)的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
(1)对属于应建标准范围而不建的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1200 元。
建设单位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将报建项目的立项批文、各单体的实红线图以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报告等提交市人防办结建管理处。
(2)市人防办工程结建处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应收易地建设费金额后,出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
(3)
建设单位凭该联系单,按核定的金额,在规划管理部门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4) 建设单位凭该联系单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收据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补充说明:
(1)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建设手续在市人防办办理;凡在区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建设手续在区人防办办理。但凡
10 层以上(含 10 层)的高层建筑或住宅小区,人防建设手续须在市人防办办理。
(2)凡新建民用建筑场地内有原有已建的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必面到各区人防办公室办理拆除补偿或补建的有关手续。
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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